政治雷達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31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 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