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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9條

第 二 章 行政 › 第 三 節 文教交流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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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