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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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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