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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第23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3條
第 二 章 行政 › 第 三 節 文教交流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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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
「文教交流」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
第2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考試辦法準用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之…
第22條
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
← 第22條
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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