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第6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6條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