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第7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7條

第 二 章 行政 › 第 一 節 交流機構
依前條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AI 白話解釋

「交流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6條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主管…第8條行政院得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並派駐代表,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第9條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
← 第6條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