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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9條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 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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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