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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22條

駐外人員及眷屬之赴任、調任、回國,其所需之簽證費、體檢費 (以赴 ( 調) 任國規定,必須提供健康證明者為限) 及航程中因轉機必需之簽證費 及機場服務費,均得按實檢據列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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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