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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7條

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及經核准攜帶之僕役,因故不能隨 行,其後仍擬前往任所或回國者,應於事前報請主管部、會、局核准,並 將所領之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繳回,俟其眷屬、僕役前往任 所或回國時,再行按照本人赴任或回國時眷屬之實際年齡及票價依規定核 給之。 前項因故延後前往任所或回國之眷屬,於擬前往任所或回國時,已不具備 第二條規定眷屬資格者,不得請領川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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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