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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8條

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必須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之地 區,經事先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准者,俟其眷屬抵達該地區後,得憑機 票根申請補發機票費及雜費。但其機票及雜費金額不得超過其隨同赴任、 調任或回國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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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