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 第10條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10條
第三條
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充分準備駐在國政情、僑情及雙邊關係等 有關資料,向外交部提出報告。外交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至立法院相關 委員會報告。 前項以外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就本身業務撰寫駐外工作報告,以供原 派機關參考。駐外機構返國述職人員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將返國 述職經過報告繳交館長後,報請原派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