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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10條

第三條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充分準備駐在國政情、僑情及雙邊關係等 有關資料,向外交部提出報告。外交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至立法院相關 委員會報告。 前項以外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就本身業務撰寫駐外工作報告,以供原 派機關參考。駐外機構返國述職人員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將返國 述職經過報告繳交館長後,報請原派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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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