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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9條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及隨同返國之配偶所需之機票,由原派機關統一購買或 經報准後自購。機票票根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連同購票證明繳交 原派機關報銷,否則追繳全部價款。 前項人員不得自行辦理機票退票、退費、變更航程或降等。其確有變更航 程必要者,應事先向原派機關報准,並仍按原乘坐機位等級辦理變更航程 ,不得擅自換等;其因變更航程所增加之票款,應行自理。其確有降等必 要者,應事先向原派機關報准,按降等後最直接航線往返航程票價核實支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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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