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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5條

駐外人員初次返國述職,其第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服務 年資,以抵任日之次日為計算基準;再次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以前次返 國述職返抵任所日之次日為計算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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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