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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6條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期限應視實際需要,由原派機關個案核定,含行程及例 假日不得超過二十一日。返國述職期間應以公假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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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