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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7條

返國述職人員之機票及停留國內期間之旅館費及膳什費,由原派機關依駐 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核發。 返國述職人員往返途程中,因候 (轉) 機需要停留,其停留期間之旅館費 及膳什費,得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於各該駐外機構 辦公費列支;因繞道或非公務停留所需費用,應行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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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