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 第2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2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之範圍如下: 一、宣達政府教育法令,並輔導其實行。 二、鼓勵及輔導華僑興辦學校,推行華文及職業教育,舉辦華僑社教活動 。 三、鼓勵與輔導華僑子女回國升學、研習、觀摩、以及審查其學歷等有關 事項。 四、審核華僑中、小學學生學籍事項。 五、辦理對熱心教育之華僑、學校優良教師以及特殊優異華僑學生之褒獎 事項。 六、考察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之行政與管理,並輔導改進校務 ,推廣社教與新聞文化事業。 七、接受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申請立案或補助案件,加具意見 後,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八、主辦或協辦講習會、研討會,以增進教育文化工作人員之新知能。 九、調查駐在地及兼轄區華僑教育與文化有關動態,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 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但情況特殊者,應隨時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處理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有關華僑文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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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