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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3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當地華僑教育行政,除設有專職駐外僑務 工作人員者外,應指定專人負責,以視察輔導當地華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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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