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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18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8條
各機關尚未納編於駐外機構之人員,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駐外機構保持聯繫,除派員列席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外,並應按月撰寫駐地情勢及工作報告,分送該駐外機構轉送原派機關及外交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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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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