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6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6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駐外機構配屬機構之設置、調整、裁撤及人員配置之增減,應事先會商外交部,並由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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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