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 第10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10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主管人員須受館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 並報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單位主管 人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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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