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 第11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11條

各機關處理具政策性事務,應函請外交部轉駐外機構辦理,並副知其配屬 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處理具政 策性事務,應陳請館長核判後,以該駐外機構名義發文其原派機關,並副 陳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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