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 第13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13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應隨時將擬辦中之重要工作及獲得之 重要資訊陳報館長;必要時並由館長統籌協調分工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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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