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 第14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14條

駐外機構館務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館長擔任主席,各機關配屬 駐外機構內部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主席並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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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