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 第17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17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人員差假,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離開任所時 ,並報請館長核轉其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館長得指定代理人代理其業務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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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