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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11條

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辦法及其他法規 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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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