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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12條

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應要求申請人提出適當之身分證明文 件,證明其確為本人。 申請人之身分無法確認時,得由具適當身分證明文件之證人二人以書面證 明之。 領務承辦人員如對前二項身分證明文件有疑問時,得要求先送經當地公證 人、公證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證明。如申請人拒絕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完 成證明程序,致無法確認其身分時,領務承辦人員應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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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