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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18條

領務承辦人員作成公證書,應記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 ,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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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