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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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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19條
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 充或加蓋「以下空白」戳記。其文字如有增刪塗改,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領務承辦人員及申請人或其代 理人、見證人或證人簽章或按指印。 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記載年、月、日、字號及其他數目,應用大寫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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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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