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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21條

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者,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見 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簽章或按指印。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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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