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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23條

領務承辦人員交付公證書之正本時,應於公證書原本及正本末行之後,記 明交付正本之事由及年、月、日簽名並蓋駐外館處章戳。 公證書原本、正本及繕本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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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