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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4條

警察機關派駐公民營事業單位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係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基數內涵辦理者,準用本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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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