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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 第9條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依
第五條
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通知請領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各機關(構)學校發給補償金後,應依規定程序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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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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