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 第9條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通知請領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各機關(構)學校發給補償金後,應依規定程序核銷。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