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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一句話看懂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規範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的資格認定及聘僱期間的相關事項,以確保人員符合特定條件並維護機構運作的穩定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8-20・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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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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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一項所稱駐香港或澳門機構,指依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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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一項所稱在當地聘僱之人員,指駐香港或澳門機構依法令聘僱之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前項人員應為專職,並經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就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及受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等審核後出具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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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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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所定年資之計算,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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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
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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