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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駐香港或澳門機構,指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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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