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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28條

本國驗船機構執行第三條規定事項有所不當時,交通部得限令定期改善, 逾期不予改善時,得撤銷其委託、指定或認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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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