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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29條

本國驗船機構之驗船師,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有故意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者,交通部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六個月至一年之停業處分,並收回其執業 證書,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法院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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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