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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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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