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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 第2條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
第三條
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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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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