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與稅務
›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一句話看懂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規範體育團體辦理運動賽事或活動,得以申請免徵營業稅,辦法訂定相關認定原則、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以達成稅務優惠的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9-22・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
第三條
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賽事。 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體育團體辦理
第三條
第三款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銷售門票,且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向本部申請認可者為限,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申請認可之體育團體及其舉辦
第三條
第三款活動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申請認可者,應於活動前檢附本部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營業稅,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依前條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
第二條
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舉辦符合
第三條
第三款活動之相關資料。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部受理
第五條
申請,應邀集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 第一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依
第五條
申請認可之活動,如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本部得撤銷其認可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財政與稅務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