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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 第3條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3條
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賽事。 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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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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