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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0條

對於體育仲裁機構選定之體育仲裁人,除依本辦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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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