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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併計 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各董事、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 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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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