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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9條

體育法人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 一以上應具有體育專業素養或從事體育業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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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