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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體育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將捐助之財 產全部移歸法人,並報由主管機關查核。 體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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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