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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體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種類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改 (補) 選 (聘) 。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體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 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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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