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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體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 於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主管機關備查。未依 限完成登記者,撤銷設立許可。 體育法人應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 單位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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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