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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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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規則 第8條
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完成體能測驗,需辦理考試人員協助時,應發聲或以明顯手勢表示。應考人與辦理考試人員身體有所碰觸,視為棄權。 應考人受測中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測驗,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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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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