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63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63條

為區別毒性氣體製造設施與其他製造設施,應於其外部設置容易辨識其為毒性氣體製造設施之必要措施,且在該設施之泵、閥、接頭及其他有漏洩氣體之虞之處所,標示其具有毒性之危害。
AI 白話解釋
← 第62條看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第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