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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97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97條
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注高壓氣體於容器時,應距離處置煙火場所、多數人聚集場所或堆置有危險性物質場所五公尺以上。 二、灌注氧氣於容器時,應於事前將附著於閥及容器之石油類或油脂類除卻;容器與閥間不得使用可燃性墊圈。 三、從事加熱灌裝用高壓氣體之容器、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四、擬將灌裝於容器之氰化氫移注於其他容器時,應於灌裝之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且未曾著色者,不在此限。 五、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準用
第七十條
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第七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
第七十三條
、
第七十五條
至
第七十八條
及
第七十九條
第六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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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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