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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5條

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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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