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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等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專科學校及大學。 二、專責單位: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 三、資源教室:指學校專責單位內,專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遴聘第七條規定之輔導人員,所成立之任務編組。 四、專責人員: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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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